1.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管道直饮水工程的选址与布局、水处理工艺和设备、供水和管道系统、水质和管理必须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审核,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方可施工。
2.管道直饮水工程应由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建设施工,竣工后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和卫生行政部门验收,合格后方可供水,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。
3.制水间必须符合下述要求:
a.不得与中水、污水处理、有污染物品堆放的房间相邻,严禁与制水无关的管道通过,不得设置卫生间。
b.面积应满足生产工艺的卫生要求,建筑物结构完整。应有更换材料的清洗消毒设施和场所。
c.应配置更衣室,室内应有衣帽柜、鞋柜等更衣设施,并配置流动水洗手设施。
d.地面、墙壁、天花板应使用防水、防腐、防霉,易消毒、易清洗的材料铺设。地面应有一定坡度,有废水排放系统。具有防蚊蝇、防尘、防鼠等设施。门窗应采用不变耐腐蚀材料制成,并有上锁装形置。
e.必须为独立设置的封闭间,须配备机械通风设备和空气消毒装置。
f.采用紫外线空气消毒者,紫外灯按30W/ (10~15m2)设置,离地2m吊装。
4.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必须根据原水水质进行配备,确定合理的处理工艺流程。处理工艺中必须有水质消毒措施。紫外线消毒的管道直饮水,紫外线强度应大于70mW/cm2。臭氧消毒者,出水中臭氧残留浓度不小于0. 05mg/L。
5.水处理设备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可配置浑浊度、溶解性总固体(或电导率)、pH值等项目检验设备或在线实时检测仪表。
6.管道直饮水输送管道不得与市政或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。
7.管道系统应设回水管,达到动态循环,循环回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进入供水系统。应设置放空排水阀。排气阀应有滤菌、防尘装置。排水口应有防污染措施。应设立水质采样口,独立专用采样口应设置安全箱,专人保管使用。
8.成品水贮水容器应有空气过滤装置。
9.供水系统的水质处理设备、消毒设备、输配水管材、管件、涂料和内衬、水处理材料、化学处理剂等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和材料必须卫生安全,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件。
11.所有与水接触的材料或设备均应清洗后才能安装。供水管网安装后必须进行全管网的清洗消毒。
2.管道直饮水工程应由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建设施工,竣工后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和卫生行政部门验收,合格后方可供水,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。
3.制水间必须符合下述要求:
a.不得与中水、污水处理、有污染物品堆放的房间相邻,严禁与制水无关的管道通过,不得设置卫生间。
b.面积应满足生产工艺的卫生要求,建筑物结构完整。应有更换材料的清洗消毒设施和场所。
c.应配置更衣室,室内应有衣帽柜、鞋柜等更衣设施,并配置流动水洗手设施。
d.地面、墙壁、天花板应使用防水、防腐、防霉,易消毒、易清洗的材料铺设。地面应有一定坡度,有废水排放系统。具有防蚊蝇、防尘、防鼠等设施。门窗应采用不变耐腐蚀材料制成,并有上锁装形置。
e.必须为独立设置的封闭间,须配备机械通风设备和空气消毒装置。
f.采用紫外线空气消毒者,紫外灯按30W/ (10~15m2)设置,离地2m吊装。
4.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必须根据原水水质进行配备,确定合理的处理工艺流程。处理工艺中必须有水质消毒措施。紫外线消毒的管道直饮水,紫外线强度应大于70mW/cm2。臭氧消毒者,出水中臭氧残留浓度不小于0. 05mg/L。
5.水处理设备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可配置浑浊度、溶解性总固体(或电导率)、pH值等项目检验设备或在线实时检测仪表。
6.管道直饮水输送管道不得与市政或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。
7.管道系统应设回水管,达到动态循环,循环回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进入供水系统。应设置放空排水阀。排气阀应有滤菌、防尘装置。排水口应有防污染措施。应设立水质采样口,独立专用采样口应设置安全箱,专人保管使用。
8.成品水贮水容器应有空气过滤装置。
9.供水系统的水质处理设备、消毒设备、输配水管材、管件、涂料和内衬、水处理材料、化学处理剂等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和材料必须卫生安全,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件。
11.所有与水接触的材料或设备均应清洗后才能安装。供水管网安装后必须进行全管网的清洗消毒。